第一百三十章 钟国强的四个立法提案
作者:曼陀殊华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557

大元帅府中,孙中山亲切接见了急匆匆从惠州前线赶回来的钟国强。。他一边顺手翻着钟国强上呈给他的《未来国民政府之发展纲要》一边向钟国强详细询问着关于某条纲要的具体实施想法。当他看到钟国强的政治纲要中提出尽快设立《土地法》,《劳资法》,《全民义务教育法》,《物权法》时,不由大感触动道:“嗯,剑雄,你要求尽快设立的这四个法,想法很好,关于这四个法律的内容细则及实施细则你可有腹案?”。“回禀大元帅,有的!”钟国强挺直身子,毕恭毕敬的点头回答孙中山道。孙中山笑着看着钟国强,充满鼓励的对他道:“哦,简明扼要的说说看吧!”。

“至一大以来,虽然我党提出了平均地权的口号,但落实到实际上的操作几乎没有,几乎全靠农协会会员们自己发动的二五减租运动在实行,而这个二五减租很抽象,凡租便减百分之二十五,很难说科学和公平,地主和农民双方都有怨言。而一部分不开明的地主更是怨毒深重,私自动用私人武装,甚至鼓动地方民团屡屡挑起衅端,破坏广东一地的社会公共安全和族群和谐。

究竟原因,都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关于土地改革的明确的法律订立及执行过程来保证平均地权主义正确的施行,来让地主和农民都看清楚,政府的平均地权主义究竟是要怎么一回事,它包含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什么样的平均地权行为,才真正是政府所提倡的和出发的初衷”。

“嗯,不错,继续”孙中山面色古井不波的示意钟国强继续往深处讲透他的想法。钟国强喝了一口茶水,继续道:“所以,我建议在县乡一级设立专门的土地改革办,将我党主义中核实地价一案用政府的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凡经政府请社会上有专业经济及土地买卖经验,且经地主认可的知名人士确定的土地地价,地主一律不得再行违背。否则则依据订立的土地法惩罚性的强行没收其土地及全部私人财产!”。

听了钟国强的想法,孙中山不由出言质疑道:“现在我广东革命政府财政紧张,若评估的地价过高,无法收购,我们又怎么办呢?”。钟国强早已胸有成竹的答道:“公私合租!”。“哦,怎么个公私合租?”孙中山大感兴趣的问道。

“地主无非就是靠土地出租营生,我们可以查他的账簿,以他过去十年中,丰歉之年平均的合理租息定出一个均价,然后将他的土地租借二十年。我们再以比这个平均租息略高的价格转手把土地租给农民。二十年后,我们一次性发给地主剩余的补偿款,款清则土地划归国家所有。

当然,将来我们还可以用相当的物资来抵替地款,比如,可以用大米,烟草等田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作物来抵替地款。如果真能让农民脱离地主租息的压力,农民在合理的负担下,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国家的土地上自由种植和支配自己中意的农作物,,当然,这些农作物不一定是大米,还可以是一些价值高,市场急需的经济作物,比如烟草,蚕桑,甘蔗什么的,苟能如此,说不定二十年后,政府还清地主的地价款还绰绰有余”。“啊,这样子。。。”孙中山不由陷入了沉思当中。钟国强则静静的望着孙中山等待着他发表对自己关于处理土地改革问题的看法。

过了一会,孙中山显然是关于这个问题有了腹案,他冲钟国强笑了笑道:“嗯,还不错,我们再来谈下一个问题,劳资法中设立劳资裁判法,是否也是由政府出面对劳资纠纷进行公平调停呢?”。“是的!”钟国强忙神态恭谨的回答孙中山道:

“同样是政府出面请经资方和工会均认可的经济专家,对于十年来广东一地该行业的平均合理工资水平做考察,订出一个合理的工资定额。然后组织资方和工会进行会商以期双方达成协议,若双方都不肯妥协,则由政府的劳资办根据定出来的该行业工资定额强制执行最终的工资标准,劳资双方都不得有异议,对有异议者,以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罪定罪核刑!”。

“好”孙中山难得的赞了一声道:“目前,广州一地最让我头疼的就是劳资纠纷和土地租息纠纷,以至于我前几月和剑雄谈论广州之地时说到广州一地是我党的死地。没想到,照剑雄这么一清理,成为福地也说不定啊!快,接着谈谈全民义务教育法和物权法”孙中山听得脸上放光的道,显然钟国强的提案让他对解决广州一地的疑难政治纠纷有了新的处置手段和新的思路。

钟国强略微休息了一下,继续挺直身子道:“虽然我党也在广东成立了平民教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省的平民教育。但规模太小,因此,我建议在税收中增收教育税用来普及义务教育,用工会和农协会为单位,组织工人农民每周用半天来识字读报,这半天是权利也是义务,凡违背者,按义务教育法进行严惩!同时,开办国立的小学,小学生读书上学一律免费,教育费用由国家补贴。另外,还可以考虑和一些工厂合作开办公私合营的技工学校,专门学习研究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做到将来真正的学有所用”。

“嗯,不错,设想很好,与工厂合作,开办技工学校,让学生学有所用,一出来就能用自己所学为国家做贡献。嗯,下面那个物权法,你说说看,关于这个法的单独立法,我还是有点不明白,剑雄你为什么要单独就物权立个法呢?

我看到你第一句就是国家及集体的利益优先于一切个人及私人的利益及物权,第二句又是私人的合法物权在不违背第一条的情况下神圣不可侵犯。既然是物权法,你为什么又在物权法的第一条开章要强调这么一句呢?这岂不是有自相矛盾之嫌!”孙中山赞赏了钟国强一句,但是马上就钟国强的物权法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疑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