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律师解释说:“没错,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工作。但是,任何诉求都应当依法和理性地表达。如果我一字不改地把你们所写的这些词语往上呈送,对你们、对我都没有什么好处,尤其是对你们的影响不好,因为申诉状上署的是你们的名字。我们律师事务所既然接受你们的委托,我既然接受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就要对你们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负责。我知道你们要想方设法地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但必须在保证你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要弄得本该争取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反而不明不白地惹上麻烦。其他的问题先不说,单是你们所说的有白云市城中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同济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最大的受益人是被拆迁户、有关部门已经尽可能地考虑被拆迁户的最大得益、对你们提出的合理要求感到极度不理解这个问题,你们能拿得出证据来证明吗?就算你们有录音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他们说了这样的话,但是你们可以认定他们的这个说法是代表单位还是代表个人?如果不能有效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我的意见是,申诉状能把你们的要求准确地反映出来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强调文字间的强烈感*彩。我个人认为,你们没有必要做亏本的买卖。我有必要向你们各位说明,我代理法律事务的底线,是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既不害自己,也不害当事人,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你们如果对我的工作不满意,完全可以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为你们提供服务。”
他对所里指派他来代理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小case,心里也不是很愿意的。但不管愿意不愿意,他都会争取把经手过的每一个案件办得最好。
那几个原本斗志昂扬的邻居作者聚集在一起,叽叽喳喳地讨论了一番,可能觉得檀律师的话有道理吧,终于不再坚持他们的意见,也没有增加其他的意见,申诉状总算定稿了。
邻居们在申诉状中提出了一条建议和十项要求。
他们的“一条建议”是,撤销白云市城中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拆迁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济街片区拆迁计划。他们在申诉状中称:“同济街始建于清朝初年,长街两边各有18条大巷,街口街尾和巷口巷尾原来均设有街闸、巷闸,闸门一关上,同济街就成为一座城堡。后来街闸、巷闸被陆续拆除,但遗迹仍清晰可见,基本上都还可以恢复原貌。大部分建筑窗门拱雕,屋顶设女儿墙,带有浓郁的岭南特色和西洋哥特式建筑风格。目前仍有13座西洋建筑保存完好,它们曾经是当年的海关、电报局、警察局、邮政局、府学、南国酒家所在地,建筑群历史风貌保存完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济街是清朝至民国时期的平码商行1所在地,蕴含了‘平码’精神,是当时的经贸中心和文化中心,是最后一个能够完好地体现白云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当年的同济街片区不仅是东南西北各路货物的集散区,更是各种资信的汇集地。至民国时期,白云市的平码商行一直稳居商业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据当时的国民党蓝天省政府调查显示,白云市平码商行业资本居全市商业行业第一位,占全市商业资本的41%。如今已经斑驳的同济街,依然掩饰不了昔日的喧嚣和繁华。因此,无论是从历史价值还是从经济价值上说,都不应该拆除同济街。同时,现在的同济街虽然很破旧,但只是旧街区,并不是“非洲村”(棚户区),不是非拆不可的片区。如果经检查鉴定后发现其中确有危房的,可以责成业主整改修缮。听说拆除同济街片区是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同济街片区上建设仿古一条街。真要到了那个时候,同济街片区上既没有老屋又没有居民,只剩下几十个几百个全新的仿古建筑,还有吃喝玩乐一条龙服务,没有任何历史价值,没有任何人文气息。我们不反对房地产开发和现代化建设,但这种开发不能以损害有价值的历史街区为代价,历史风貌必须原物保护。”他们表示,对白云市城中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所说的拆迁计划事前经专家组和规划设计部门规划、不存在违法违规和同济街片区居住条件太差、强烈要求政府改善居住条件的的说法毫不怀疑,但对“85%以上的住户都不愿意继续住下去”的说法表示质疑,至于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改造和修缮解决。因此,他们请求白云市人民政府撤销白云市城中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拆迁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济街片区拆迁计划,刀下留街,并且尽快将同济街片区列入白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尽可能争取列入蓝天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进而进行同济街片区成片改造和修缮,对同济街片区的市政设施、房屋立面和房屋内部进行美化改造,达到逐步改善同济街片区生活环境、改善民生、提高白云市品质和提升商业价值的目的,使同济街成为商贸旅游为主、居住为辅的片区。
注释1:
平码商,相当于现在的经纪人、掮客。他们在买卖双方中间充当介绍人,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他们接受交易双方委托,居间介绍买卖,代客买卖货物,必须斤两十足,称码公平,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即所谓“平码”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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