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耐是交际的重要之道,人心如同人脸各不相同,一旦不合自己的心意就生气的人,一定会父子不合、夫妻反目、兄弟相争,朋友也可能难以交往,最后成为敌人,这简直是自作自受啊。因此,对待他人应该这样:从感情上能原谅的就原谅、从事理上能宽解的就宽解。孔子也提倡人们要严于律己,少责备别人,这就是养成美德的方法。
愤怒之后,还会产生傲慢和嫉妒,这也是不得不戒除的。傲慢的人依仗自己的长处欺凌别人,嫉妒的人看见自己的短处而怨恨别人,这都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道德高尚、才华出众的人,内心真诚,外表温文儒雅。他们虽然谦虚自重,但只要接触到他们的仪容举止,我们自然而然会敬佩和效仿他们,并自惭形秽。如果不从根本学起,却一味模仿他人的外表用以自我炫耀,即便可以欺骗一时也不能长久。而那些欺凌蔑视他人的行为举止,却主动暴露了自己的恶劣品性。如果他人的才华名望胜于我们,我们就应当敬爱他、尊重他,审视自己的不足并赶上对方。反之,只是一味地嫉妒他人,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呢?这种行为愚蠢可笑,这样的心理更加令人鄙视。
情欲不能不加以控制,道理大概也是这样的。思考控制它的办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欲望强烈时,往往不是理性所能控制的,也不是利害关系的道理能够说服的,只有用感情控制感情这一方法才可以。
用感情控制感情的方法是什么样的呢?愤怒的时候,用音乐来平复心绪,郁闷的时候,可以登山玩水来排解,如此便能心旷神怡,什么烦恼都消失了,再回想愤怒和郁闷的情形,便都觉得无所谓了。
感情和欲望强烈的时候,如同燎原之火让人不敢接近,但是时间稍过,自然会衰落,这是欲望的常态。因此自制的关键在于养成忍耐的习惯。当欲望极为强烈时,忍耐力的强弱关系到人一生的祸福,而所争执的事物只在片刻而已。以前有个人性情暴躁,在他愤怒的时候,一旦不能自持要有不合理的言行时,他就口念数字,从一数到一百,用这个方法来压制怒火,这个用意很好,方法也值得效仿学习。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我的新生活观
什么叫旧生活?是枯燥的,退化的。什么是新生活?是丰富的,进步的。旧生活的人,其中一部分是既不工作、又不求学,终日把吃喝嫖赌当作消遣的人。他们不生产物质产品,精神上也一点儿没有进步。还有一部分人整日做苦工,没有求学的机会,身体上疲乏得不得了,做事情也是事倍功半,精神上得过且过,岂不全是枯燥的吗?那些不工作的人,体力会逐渐衰退;那些不求学的人,心力则逐渐委靡;就这样一代传一代,体力越来越衰退,精神越来越委靡,这不就是退化吗?新生活就是每一个人每一天都有固定的地方去工作,又有一定的时间来学习,所以制品不断增加。
这样不是越来越丰富么?工作越干越熟练,生产出来的产品必定增多;而且“熟能生巧”,还会衍生出新的工作来。其中有一部分学问,是讲现在工作的道理,弄明白了这个道理,工作就会得到改良。还有一部分学问,是讲其他工作的道理,弄懂了之后,又可以改良别的工种。从简单的工种改良到复杂的工种;从容易的工种改良到繁难的工种;从产量较少的工种改良到产量较多的工种。还有一种学问,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掌握了以后,眼光会越来越远大,心态会越来越平和,这样无形中会让生活变得更幸福。这不是进步吗?如果有一个人肯天天工作,并坚持每天学习,那么他就是一个新生活的人;如果一个团体里所有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坚持学习,那么这就是一个新生活的团体;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坚持学习,那么这就是新生活的世界了。
选自《蔡孑民先生言行录》蔡元培
原文
义务与权力
权利者,为所有权自卫权等,凡有利于己者,皆属之。义务则凡尽吾力而有益于社会者皆属之。
普通之见,每以两者为互相对待,以为既尽某种义务,则可以要求某种权利,既享某种权利,则不可不尽某种义务。如买卖然,货物与金钱,其值相当是也。然社会上每有例外之状况,两者或不能兼得,则势必偏重其一。如杨朱为我,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国之斯梯纳(strne)及尼采(nietsche)等,主张唯我独尊,而以利他主义为奴隶之道德。此偏重权利之说也。墨子之道,节用而兼爱;孟子曰,生与义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此偏重义务之说也。今欲比较两者之轻重,以三者为衡。
(一)以意识之程度衡之。下等动物,求食物,卫生命,权利之意识已具;而互助之行为,则于较为高等之动物始见之。昆虫之中,蜂蚁最为进化。其中雄者能传种而不能作工。传种既毕,则工蜂、工蚁刺杀之,以其义务无可再尽,即不认其有何等权利也。人之初生即知吮乳,稍长则饥而求食,寒而求衣,权利之意识具,而义务之意识未萌。及其长也,始知有对于权利之义务。且进而有公而忘私,国而忘家之意识。是权利之意识,较为幼稚,而义务之意识,较为高尚也。
(二)以范围之广狭衡之。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身为限;至于义务,则如振兴实业推行教育之类,享其利益者,其人数可以无限。是权利之范围狭而义务之范围广也。
(三)以时效之久暂衡之。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生为限。即如名誉,虽未尝不可认为权利之一种,而其人既死,则名誉虽存而所含个人权利之性质,不得不随之而消灭。至于义务,如禹之治水,雷绥佛(lessevs)之凿苏彝士河,汽机电机之发明,文学家美术家之著作,则其人虽死而效力常存。是权利之时效短而义务之时效长也。
由是观之,权利轻而义务重。且人类实为义务而生存。例如人有子女,即生命之派分,似即生命权之一部。然除孝养父母之旧法而外,曾何权利之可言?至于今日,父母已无责备子女以孝养之权利,而饮食之教诲之,乃为父母不可逃之义务。且列子称愚公之移山也曰:“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虽为寓言,实含至理。盖人之所以有子孙者,为夫生年有尽,而义务无穷,不得不以子孙为延续生命之方法,而于权利无关。是即人之生存为义务而不为权利之证也。
唯人之生存,既为义务,则何以又有权利?曰,尽义务者在义务与权利有身,而所以保持此身使有以尽义务者,曰权利。如汽机然,非有燃料,则不能作工。权利者,人身之燃料也。故义务为主而权利为从。
义务为主,则以多为贵,故人不可以不勤。权利为从,则适可而止,故人不可以不俭。至于捐所有财产以助文化之发展,或冒生命之危险而探南北极试航空术,则皆可为善尽义务者。其他若厌世而自杀,实为放弃义务之行为,故伦理学家常非之。然若其人既自知无再尽义务之能力,而坐享权利或反以其特别之疾病若罪恶,贻害于社会,则以自由意志而决然自杀,亦有可谅者。独身主义亦然,与谓为放弃权利,毋宁谓为放弃义务。然若有重大之义务,将竭毕生之精力以达之,而不愿为室家所累,又或自忖体魄在优种学上者不适于遗传之理由,而决然抱独身主义,亦有未可厚非者。
今欲进而言诸君之义务矣。闻诸君中颇有以毕业后必尽教员之义务为苦者。然此等义务,实为校章所定。诸君入校之初,既承认此校章矣。若于校中既享有种种之权利,而竟放弃其义务,如负债不偿然,于心安乎?毕业以后,固亦有因结婚之故而家务校务不能兼顾者。然胡彬夏女士不云乎:“女子尽力社会之暇,能整理家事,斯为可贵。”是在善于调度而已。我国家庭之状况,烦琐已极,诚有使人应接不暇之苦。然使改良组织,日就简单,亦未尝不可分出时间,以服务于社会。又或约集同志,组织公育儿童之机关,使有终身从事教育之机会,亦无不可。在诸君勉之而已。
选自《蔡孑民先生言行录》蔡元培
谨慎与畏葸
果敢之反对为畏葸;而卤莽之反对为谨慎。知果敢之不同于鲁莽,则谨慎之不同于畏葸,盖可知矣。今再以事实证明之。
孔子,吾国至谨慎之人也,尝曰:“谨而信。”又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多见阙殆,慎行其余。”然而孔子欲行其道,历聘诸侯。其至匡也,匡人误以为阳虎,带甲围之数匝,而孔子弦歌不辍。既去匡,又适卫,适曹,适宋,与弟子习礼大树下。宋司马桓魅,欲杀孔子,拔其树。孔子去,适郑、陈诸国而适蔡。陈、蔡大夫,相与发徒役,围孔子于野,绝粮,七日不火食。孔子讲诵弦歌不衰。围既解,乃适楚,适卫,应鲁哀公之聘而始返鲁。初不以匡、宋、陈、蔡之厄而辍其行也。其作《春秋》也,以传指口授弟子,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
是其谨慎也。然而笔则笔,削则削。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践土之会,晋侯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初无所畏也。故曰:“慎而无礼则葸。”言谨慎与畏葸之别也。人有恒言曰:“诸葛一生唯谨慎。”盖诸葛亮亦吾国至谨慎之人也。其《出师表》有曰:“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然而亮南征诸郡,五月渡泸,深入不毛;其伐魏也,六出祁山,患粮不继,则分兵屯田以济之。初不因谨慎而怯战。唯敌军之司马懿,一则于上邦之东,敛兵依险,军不得交,再则于卤城之前,又登山掘营不肯战,斯贾诩、魏平所谓畏蜀如虎者耳。
且危险之机,何地蔑有。试验化电,有爆烈之虞,运动机械,有轧轹之虑,车行或遇倾覆;舟行或值风涛;救火则涉于焦烂,侍疫则防其传染。若一切畏缩而不前,不将与木偶等乎?要在谙其理性,预为防范。孟子曰:“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汉谚曰:“前车覆,后车戒。”斯为谨慎之道,而非为畏葸者之所得而托也。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方正与拘泥
孟子曰:“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盖人苟无所不为,则是无主宰,无标准,而一随外界之诱导或压制以行动。是乌足以立身而任事哉?故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又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言无论外境如何,而决不为违反良心之事也。孔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谓视听言动,无不循乎规则也。是皆方正之义也。
昔梁明山宾家中尝乏困,货所乘牛。既售,受钱,乃谓买主曰:“此牛经患漏蹄,疗差已久,恐后脱发,无容不相语。”买主遽取还钱。唐吴兢与刘子玄,撰定武后实录,叙张昌宗诱张说诬证魏元忠事。后说为相,读之,心不善,知兢所为,即从容谬谓曰:“刘生书魏齐公事,不少假借奈何?”兢曰:“子玄已亡,不可受诬地下。兢实书之,其草故在。”说屡以情蕲改。辞曰:“徇公之请,何名实录?”卒不改。一则宁失利而不肯欺人,一则既不诬友,又不畏势。皆方正之例也。
然亦有方正之故,而涉于拘泥者。梁刘进,兄献每隔壁呼进。进束带而后语。吴顾恺疾笃,妻出省之,恺命左右扶起,冠帻加袭,趣令妻还。虽皆出于敬礼之意,然以兄弟夫妇之亲,而尚此烦文,亦太过矣。子从父令,正也。然而《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孔子曰:“小杖则受,大杖则走,不陷父于不义。”然则从令之说,未可拘泥也。官吏当守法令,正也。然汉汲黯过河南,贫民伤水旱万余家,遂以便宜持节发仓粟以赈贫民,请伏矫制之罪。武帝贤而释之。宋程师孟,提点夔部,无常平粟,建请置仓;遘凶岁,赈民,不足,即矫发他储,不俟报。吏惧,白不可。师孟曰:“必俟报,饥者尽死矣。”竟发之。此可为不拘泥者矣。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循理与畏威
人生而有爱己爱他之心象,因发为利己利他之行为。行为之己他两利,或利他而不暇利己者为善。利己之过,而不惜害他人者为恶。此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蒙昧之世,人类心象尚隘,见己而不及见他,因而利己害他之行为,所在多有。有知觉较先者,见其事之有害于人群,而思所以防止之,于是有赏罚:善者赏之,恶者罚之,是法律所托始也。是谓酋长之威。酋长之赏罚,不能公平无私也;而其监视之作用,所以为赏罚标准者,又不能周密而无遗。于是隶属于酋长者,又得趋避之术,而不惮于恶;而酋长之威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