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迷神丹,第一个奴仆
作者:云峰逍遥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910

不一会儿,李峰便已追上了谭风,李峰的速度在金丹期中可以说是无人能及,快赶得上元婴期了,区区一个金丹前期的谭风和他比差远了。

此时李峰手中的五毒七杀爪已经脱掉收起来了,对付一个小小的谭风赤手空拳就够了,李峰修炼的是最正宗的毒门真经,这是比超级门派的顶级功法更胜一筹的绝顶秘籍,其战斗力可想而知,完全可以越级挑战。别说谭风只有金丹前期,就算是金丹后期,李峰也可以与他抗衡。

谭风只见眼前人影一闪,李峰已立身在他前方。

“李峰,你别欺人太甚,大家同属一门,我爷爷可是五毒门长老,你敢动我,你也没有好下场。”谭风厉声喝道。

“啊?同属一门?不敢当,不敢当。我可不敢与你同属一门,你可是阴阳宗的,我只是小小的五毒门的一名小小的弟子而已。”李峰双手环臂,轻笑道:“至于你爷爷的报复,呵呵,这里四周无人,我把你杀了又有谁知道呢,别说谭天不知道,就算知道了我李峰又岂会怕他。”

“你。。”谭风见吓不住李峰,语气也软了,“李师弟,这次我们五毒门就你我两人参赛,应该互相帮助才对,又岂能自相残杀呢。”

“其实,我也没说一定要杀你啊。”李峰左手撑着额头。

谭风顿时喜形于色。

“不过。。。。。”一道赤红色丝线从李峰的手中飞出,却是李峰从五毒戒指中得到的捆仙绳,乃顶级灵器,一瞬间就将谭风绑的严严实实。当然这捆仙绳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被捆的人修为越高,或者捆的时间越长,消耗的真元力就越多。

李峰身形一闪,已然到了谭风的身侧,右手扣住谭风的下颚,掰开他的嘴巴,拿出一颗暗红色带着迷蒙光晕的丹药塞进谭风的嘴里。

谭风的眼神渐渐失去了神色,迷茫了起来,须臾片刻后,谭风的眼神一下子变得锐利起来,射出两道坚定的光芒,对着李峰恭敬的喊道:“主人。”

“恩,”李峰满意的点了点头,右手一挥,捆仙绳便收入手掌中。

那暗红色的丹药自然就是真正的迷神丹,吃了迷神丹,原先的一切都没变,但是对李峰却会绝对的死忠。李峰从五毒戒指中总共就得到十六颗,其珍贵之处可想而知。

吃了迷神丹,就是合体期渡劫期以上的强者都会听命于他。但是李峰却把他用在金丹期的谭风身上,原因只有一个――双属性体质。五毒戒中的资料玉简就有记载双属性体质的可怕之处,特别是两种极端的属性。双属性体质者如果对自身修炼的两种功法了解透彻,就可以自创出一些惊人的绝招,由于属性的叠加,其攻击力绝对惊世骇俗。

对于谭风,李峰决定废去他的毒功,使其转修元阴诀和元阳诀。相信要不了多久他就会成为李峰手下一个强大的死士,而不是成为五毒门的一条蛀虫。

这时,小灰从远处飞了过来,显然完成了任务,小蛇口一张,吐出一个储存手镯来,李峰不禁大是感慨阴阳宗真是富有,一个小小的三代弟子居然都有储存手镯,虽然是最劣质的,不过也比储存布袋好的多。

“大哥,那女的实力太差了,还跟我同境界呢,连我一招都接不下。实在没劲,偶睡觉去了。”小灰蛇头一偏,已装进李峰的衣袖里,盘在他的手臂上呼呼大睡去了。

谭风看得一愣一愣的,差点从竹顶上摔下去,脑袋还在嗡嗡嗡的回响着:“这太不可思议了吧,啥时候妖兽没化成人形就可以开口说话了。简直骇人听闻。”没错,小灰刚才就是开口说话,而一般妖兽没幻化成人形是无法开口说话的,只能神识传音与人沟通。

“这两个储存手镯你拿去,里面分别藏有元阴诀,和元阳诀。”李峰将阴阳宗弟子何鸿和姚曼的储存手镯丢给谭风,吩咐道:“你就在这万毒林外围修炼,找一处隐蔽之所,将毒功废掉,转修这两种功法。”

“谢主人赏赐。”谭风伸手接过这两个储存手镯放进储存布袋里。

李峰满意的点了点头,这谭风不是傻子,懂得将储存手镯藏起来,以免杀身之祸。也对,自古以来,双属性体质者哪个不是风华盖世,天资过人。谭风只是受到身世环境的影响,才变得欺软怕硬。

双属性体质者,在整个修真界中不过十指之数。其也有高低优劣之分,而影响这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其母亲所修炼而传承下来的功法。有些门派的功法并不是极端属性,不能给双属性体质者找到搭配的功法修炼。而有些门派的修炼功法却是极端属性,如冰属性,只要给他找到火属性的功法修炼,其成就将翻倍增加。当然极端属性依旧有强弱之分,如阴阳属性就只能算是中上等的存在了。

李峰收起八卦遁,脚踏飞剑向万毒林核心地带飞去。

御剑飞行中,李峰边思考着,谭风刚才的话。原来他的双属性体质已经暴露了,看来以后要多加小心阴阳宗了,师父隐藏的实力还不能用。同时李峰也暗下决心,一定要找个机会除去谭天。谭天就好比阴阳宗装在五毒门的监视器,窥视着五毒门的一举一动。

谭风带来的消息,也让李峰怀疑五毒门是不是藏着一个绝顶高手,那许长老分明就是来杀自己的,可还没到门口就已一击毙命了。但却不是被五毒门的毒功杀死的,这分明就是其他门派的高手所为,实在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