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一审开庭(2)
作者:清泉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378

人们陆陆续续地走进了法庭。

今天来的人可不少,相互间打着招呼、调侃着、说笑着,很自然地坐到自己该坐的位置上。

时间刚到,不,确切的讲是过了15分钟——关于这一点,王明德是不会记错的,就在法官们进来的那一刹那,他看了看自己的手机时钟:9:15分——法官们一个个神情严肃地走了进来,依次坐在了法官席上。喧嚣的法庭顿时安静下来。刚才还大声说话、相互调侃的人们忽然都变的和王明德一样,安分守己起来。

王明德看到:法官席上的椅子和那书上描述的一模一样,也是那种高靠背的。现在依次端坐着三名身着衣领镶着红边的黑色长袍的法官。个个正襟危坐,神情庄重。

中间那位就是李法官,此时一脸严肃,神情凝重,戴一副眼睛、显得斯斯文文,全没有在酒桌上贪吃的摸样。

左边那位女法官就是那位到小区调查取证、亲眼目睹电梯伤人事故的任法官。虽面庞清秀、看似娇小柔弱,但也是凝眉聚眼,穿上一身法官长袍,亦显庄严神圣不可犯。

右边那位法官,看那长相很容易让人想起小品演员范伟——胖胖的、头大、圆圆的、肉头肉脑的、嘴角也有点上翘。只是带一副金边眼睛,装扮的比范伟要严肃的样子。王明德好像在那里见过,又一时想不起来,直到庭审快结束的时候,才忽然想起来——那天结束小区调查之后,王明德送李法官去饭店,在饭店的房间里见过他。不过,双方并没有说话。

开庭的时候,李法官介绍说,由他们三人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李法官是主审法官。

在法官们的旁边,还坐有一位男性中年人,此人体态适中,有些许白发,约有五十一、二岁的样子,保养的很好,脑门上泛着油光光的亮光,不说话,自始至终没有说过一句话,就是懒懒的、散散的看着眼前发生的一切,一副对眼前所发生的事情漫不经心的样子。李法官介绍说他是人民监督员,现在是某个政府部门供职的官员,这次被法院请来做庭审监督的。

王明德不解,便问坐在自己旁边的张律师“监督员是干什么的?”

张律师小声告诉王明德“这就是一摆设不管用,就是来拿出庭补助的,大概每次出庭可得50元。”

前面还有一个小姑娘,年纪轻轻的,穿着休闲服装,坐在一张电脑桌的后便,桌上那台电脑的显示器撅着大大的屁股直冲着旁听席上的旁听者。法官介绍说是书记员。此时,她的手不住的在电脑键盘上打着什么,好像再找什么。

被告席位上,坐的人可不少,有六个人。除了上次王明德和张律师去他们单位协商时,在那里见过的那个担任法律部主任的年轻人之外,其它的人,他都没有见过。但是个个都神情紧张、严肃,就好像如临大敌似的,随时准备与你进行一番肉搏。可是,说话的人并不多,每次发言都是坐在中间的那个律师,其他的人都像是那律师的随从,给他拿拿资料什么的。

那个律师的年龄和张律师差不多。三角形的小眼睛,全没有张律师的浓眉大眼有神,但是很亮。身体偏瘦,头发有些稀疏,但梳的很整齐。脸色幽暗,嘴唇有些黑紫,一看就是那种吸烟、喝酒特多的样子。穿一件深咖啡色的休闲纯毛西服,一条银灰的围巾随意的垂落在双肩上,每次在说话前总爱浅浅地伸一下舌头,舔舔嘴唇,然后咽下什么,再轻轻的“嗯”一下,这才挺挺身子说话。

今天来的人特别的多,尽管这个法庭很大,但是旁听席上的人还是满满的,总有几十位的样子,全是这次打官司的小区的业主们。此时个个都挣大了双眼,神情即紧张又明朗,随时准备挺身而出的样子。

王明德和张律师、三位业主代表作为原告方坐在一起。

法庭先是有李法官开说的——

他首先对原被告双方参加诉讼的人员进行了现场确认,然后宣布参加本案的合议庭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名单,并询问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人员有无要求其回避的,在确定完上述事项后宣布:“今天是2003年11月25号,上午9点正,现依法对原告王明德等45位购房者状告山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进行审理,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木槌敲击木板的声响,庭审开始了。

王明德注意到,这一声响后,法庭异常的安静,在场的人员都没有一点的声响,观众席上的业主们都个个睁大了双眼看着席上的法官。

就见李法官翻弄了几下资料说道:“请原告陈述诉状!为了节省时间,原被告部分就不要说了,就直接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开始吧!”

原告对案件的陈述是有张律师进行的,说实在的,那张律师确实不是虚的,其声音洪亮、阴阳顿挫、叙述完整、条理清晰,真是有大将风度。他在台上一边讲,王明德在下边一边暗暗佩服着。

但听他说道:“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定被告对涉案楼房大厦大堂及公共走廊部分安装大理石墙面。

二、请求判定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卫生间和厨房更换具有“国际品牌”质量的厨卫设施。

三、请求判定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卫生间和厨房顶棚安装铝塑板。

四、请求判定被告为大厦更换现有的三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梯,并加装一部电梯。

五、请求判定被告赔偿自03年5月1日至立案之日03年8月25日期间(81天)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合计:元人民币。并继续赔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违约金计算:以已付房屋价款776742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六、请求判定被告在交房前完成煤气管道安装。

七、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山北市高新区高科路188号康桥小区一号楼1602号房一套。该楼为预售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款(单价5600元/平方)、建筑面积(137平方米)、交房标准、交房期限、房产证办理事宜、违约责任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详见后附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总价款的95%。计:728840元人民币(余款则定于在被告给原告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后十日内交付并取证)。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既:2003年4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于2003年6月7日方通知原告办理交接手续。而原告如期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诸如大堂及公共走廊未贴大理石墙面,煤气管道未安装、房屋没有验收合格报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17项问题(详见后附《异议书》、《要求房屋整改意见书》)。原告随即提出异议并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次日又联名其他76位业主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异议书》、《要求房屋整改意见书》、《房屋拒绝交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遂引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对未达标部分应继续整改并完善,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标准交房。并完备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公式赔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计算: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8月25日,合计81天。按照已付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并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符合合同标准的房屋之日。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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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德看到:在张律师陈述的时候,法庭上基本是鸦雀无声,只有法官们有时低头小声的说着什么。被告们也都低着头默默地听着。可是那位被告律师却不时地眨巴着小眼睛似乎在想什么,似乎对张律师的陈述不感兴趣。而业主们都睁大了双眼、认真地、直挺挺地坐在那里静静地听着。

作者题外话:今天就到这里吧,谢谢你的阅读,明天同一时间会更精彩(上午10:30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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