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说道:“各位安静,这是法庭不是闹市,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但是要遵守法庭秩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辱骂。”然后顿一顿看看在场的人员又说道:“好了,现在继续。被告: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的观点。”
被告律师:“我们可以提供房屋设计图纸,用来证明该楼在设计之初就是设计的三部电梯,而不是四部电梯。”
法官:“请将证据呈上来!”
被告律师随机走到法官面前将厚厚的一份材料递了上去,并展开来用手指给法官们看,还低低的嘀咕了几句——嘀咕的什么,谁也没有听见——便退了下来,继续坐在那里,并显得很胸有成竹的样子。
法官们交头接耳的说了一会,然后将材料往桌子前方一推,冲原告说道:“请你们拿过去看看,有什么异议?”
张罗站起来走上去,拿着材料坐回到座位上。大家马上全都挤靠过来看着那图纸,唧唧喳喳的说着什么。说了一会儿,大概谁也看不懂,就都抬起头来,只听张罗说道:“关于图纸的问题,我们认为那是被告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我们业主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关联性,更没有必然性,第三方合同不能用来对抗我们之间的合同。”说完走上来将图纸重又交回到法官的桌子上,退下来坐在座位上泰然自若的看着法官。
但见法官们又交头接耳的说了一些什么,又都点点头。
李法官抬起头来说道:“第五条、被告:原告指控你们逾期交房,要求赔偿自03年5月1日至立案之日03年8月25日期间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并继续索赔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你有什么异议?”
被告律师:“我们认可的逾期交房时间为03年6月7日,并按照合同规定赔付违约金,其他的逾期交房时间是在我们通知交房后原告自己不收房所造成的,我们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旁听席上的人们又开始纷纷议论起来,但是有了上几次的情况,这次的声音显然要低的很多。
“什么我们不收房,房子不合格我们怎么收房?”
“就是。你看看你交的什么房子,六十四下不合乎标准。”
“太黑了,你们!”
“现在倒打一耙,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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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就听“啪”的一声,同时李法官大声说道:“肃静!肃静!怎么回事,你们!我刚才说的话都没有听清楚吗?请保持法庭秩序,再大声喧哗请出去!”
说完停了下来。显然这次停顿的时间要比上次的时间长了很多。
人群立即变的鸦雀无声起来。等房间全平静下来,李法官才又问道:“被告:你们什么时间通知原告交房的?”
被告律师:“2003年6月7日”
法官:“有证据吗?”
被告律师:“有,在提交法庭的答辩状里,同时原告的诉状里也有。”
法官:“合同约定的是什么时间交房?”
被告:“2003年4月30日”
法官:“原告:你认可被告的说法吗?”
张律师说道:“认可”
法官:“原告:你们为什么不收房?”
张律师:“房屋不符合合同第5条约定的交房条件。”
法官:“原告,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张律师:“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3年4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如出卖人不能出示证明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文件或出示文件不全,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出卖人承担。因为被告没有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表。所以我们认为他交付的房屋没有验收合格,我们没有收房。”
法官:“被告,你对此有何异议?”
被告:“我们在交房时,向业主出示了验收报告,并在大堂张贴了复印件。”说完,被告律师给法官递交了一份材料。接着说道:“这就是验收合格报告。”
李法官接过材料仔细地看了看,然后说道:“原告,你们见过这份报告吗?”
张罗说道:“看过。”
法官:“在那里看的?”
张罗:“在大堂里,他们张贴在大堂墙上的。”
法官:“有什么异议?”
张罗:“这份报告不能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充分说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法官说道:“对这个问题,原被告双方你们还有没有证据可以提交法庭的?”
张罗:“证据均已提交法庭,没有其它的了。”
被告律师:“没有。”
王明德注意到:李法官问完这个问题后,便不再提出任何问题,他们三名法官只是在那里低着头交头接耳的说起来。聊了一会,就见他们否抬起头来,听李法官说道:“今天的厅审到此为止,什么时候再开庭请各位听通知,等书记员打出庭审记录,如无异议请签字。”
随着法官们便全部起立,场内的人纷纷站起来,人们带着满腹疑问的开始议论起来,一时人声鼎沸。
“完了?就这样审完了?”
“还没判呢。先完了吗?”
“法官不是说还要再审吗,这次是初审,以后还要再审。”
“这么简单的案子还不一次审完了,怎么还要来两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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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题外话:今天就到这里吧,谢谢你的阅读,明天同一时间会更精彩(上午10:30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