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作者:肖远征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13676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 日;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12.078‰;用款计划: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于1994年10月17日借29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io月23日借250万元.还款计划: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1995年10月17日还本金人民币290万元;第二期于1995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14楼a、b、c、d、e、f、g、m房(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号)。该抵押贷款合同亦经深圳公证处予以公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其中。io月17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万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双方签署第二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于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依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 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应将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 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 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途: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 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原告称: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995年5月 20日前的利息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l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声明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主合同无效,抵押也无效。但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作抵押无效。

二、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分段计付,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1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第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偿还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原告、第一被告各负担1250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兴华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雪片

夏天看完后,拿着判决书到了行长办公室,对王显耀说:“行长,你看服务社给全民企业借款都判无效合同,这可能在日后造成从物权控制方面出现一个混乱状态。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就给第三者抵押和质押的贷款的依法清贷构成潜在的风险问题。”

王显耀听出夏天的话中,法律概念很明晰,不由赞扬了一句:“老夏,你好像读过法律专业一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准啊?”

夏天说:“专业水准说不上。过去。我因公因私打过几单官司,有点久病成医的感觉。因为。当时若不钻进去学习法律知识。就意味着自己败诉。”

王显耀说:“一个人应该这样,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这事,我打个电话,请教中院的李副院长看看无效合同的判决怎么回事。”说完,王显耀查了自己的通讯录,按下免提键。拨通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李副院长的电话。听到对方说:“中院,有事请讲。”

王显耀说:“李院长,我想向您老人家请示一个问题。”

李副院长说:“你是——啊,显耀!哎。我说:你怎么变得这么谦虚了?银行的饭就是好吃,进步快啊。”

王显耀在电话这边说:“喂,领导,我说,您怎么就听出是我来了?你的耳朵还那么好使,真不愧是人才。”

电话里传出的声音:“显耀,你就不要玩我了。有什么事要我帮忙的,就说吧!”

王显耀认真地说:“我知道领导忙,不敢多打扰。最近,我们行有几单案子,也就是贷款给了全民企业,被你老人家判了无效合同,我们不好消化这个法律知识。”

李副院长哈哈大笑后说:“这没有问题,它是超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被判决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的债权债务还存在,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它的义务还是要履行的嘛!”

王显耀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来抵押的,有的是本公司的财产抵押,有的是第三者抵押,这样被判无效我们不就黄了?”

李副院长说:“至于本公司财产抵押的,我们一样可以依法追诉、处分它的财产,至于第三者抵押的,就要看它在这个债务中具体情况来说了,一般是比较麻烦的。”

王显耀说:“谢谢院长,您这样一教导我,我的认识就清醒很多了。谢谢了!”

“不客气。”

王显耀放下电话,对夏天说:“你听,跟你的说法差不多。办法还是有,但问题也存在。以后涉及这方面的判决,要在第一时间注意运用法律手段。”

夏天说:“是。”

然后,他告诉王显耀:“上午我带总行检查组的同志看一下皇龙大酒店的房产。”

王显耀说:“你去吧,最好让总行的同志帮着敲敲黄忠惠,让他感到有压力。带点钱去,中午回不来了可以在那边请他们吃个饭吗!”

夏天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