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7章 俢敕
作者:让你窝心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166

送走了徐宗仁,赵陷入了沉思。此前他一直以为在自己多次的整顿后,官吏队伍已经趋于稳定,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正所谓可以共患难,不能共富贵。今日一席长谈,他发现自己过于乐观了,形势的变化已经让人心浮动,不仅是个人想从胜利中得到好处,且开始从各自的阶级利益角度考虑,欲在其中分得最大一块蛋糕。

赵却清楚虽然己方暂时取得了胜利,但革命远未成功,且仍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蒙元绝不会坐视其身旁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新生政权,不管和议能否达成,两国之间的战争也依然会持续。而一个稳定的政权是保证胜利的基础,那作为国家管理者的官吏队伍就首先要保证稳定和高效、务实。

官与吏在职能上的区别就在于官主政令、吏主事务。也就是说,官员主要是负责管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事务,侧重于宏观管理与控制,并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从而呈现出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而吏胥作为政令执行者和直接的管理者。

赵明白胥吏在历朝历代的政权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也清楚他们留给世人的狡诈、贪婪形象。不过他以为从事实来看,胥吏的积极作用应大于这个群体的消极影响。宋代胥吏在各级官府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大,不仅超过了隋唐,亦为明清胥吏所不及。他们虽然卑贱如奴仆,却往往能够代官理政,越权行事,逐步成为官府中的实权派。以致士大夫惊呼: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甚至将官府曹司形容为公人世界。

如果要解决官吏相侵的问题,赵知道并非一纸诏令可以解决的。而是要从宏观角度去看,却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即是官僚士大夫在处理政务过程中对胥吏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官员越倚重于胥吏,则胥吏在国家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加突出。

之所以会出现官员依重于胥吏,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国家对官与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关乎官僚士大夫对政事的态度,也就是说,士大夫专心学术而无心细务;胥吏则专于俗事而详知法典。胥吏长期在官府内从事诸如抄写、誊录之类的具体事务,年深日久,对本部门内的各项法令自然详熟。而官在不然,他们读的是圣贤书,对于实务可谓是一窍不通,不得不依靠胥吏来代为行事。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官制与吏制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官有流品吏有资级,如果想由吏入官,按照吏胥升迁制度的规定则十分困难。仁宗时改为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导致无有贤否,由出身而关升,由关升而改官知县,由改官知县而为四辖六院,由四辖六院而为察官,由察官而为卿监侍从执政,资课者。

这种转迁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择贤而任的作用,使得贤愚不分,升官要靠论资排辈,而官职的变动往往是与待遇相勾连的。吏员由于升职困难,提高待遇无望,而按规定吏员的薪俸很低,甚至地方上有的吏员纯属义务劳动。没有工资,拿什么养家,胥吏们自然工作消极,不得不靠敲诈勒索、贪污公帑过活。

如此看来整套官吏体系就是在逼人作恶。也许有人不明白,一国政府为什么要逼人作恶?其实说到底赵觉得根子还在皇帝身上。要知道皇帝最怕的是有人抢了他的权力,可天下太大,一个人怎么也玩不过来,只能把权力转移到法规、制度之上,并且一环套一环地互相牵制。

结果就是天子的权力没有交给大臣们,也就是“官”,而是交给了执行法规、制度的胥吏身上。胥吏就是帝国的“治民事”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或者说人格化表现,他们的得势,在于皇帝对于地方治权的全面收夺,“治民心”的官们也是皇帝防备的对象。千百年来也有人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直至现代仍然没有能够完成。

赵自知也没那么个本事,可无论如何胥吏阶层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若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他以为还得从制度上来想办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又能保证各方利益的规章。

在历代的律法构建中,赵觉得唐朝最值得学习。虽然自唐太宗以来时有政变不时发生,但是唐王朝并没有出现衰败的气象,直至迎来开元盛世。他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唐初确立的清明吏治以及制度化运作,以儒学思想为标准涵养官员德行,在唐代也是非常重视官员的德行。而所谓官德,并不是简单的品德培养,实质上还是一种价值观的养成。

从唐太宗开始,坚持以儒家思想教化官吏,并认为德行影响吏治、吏治关系王朝兴衰。唐代的法律制度、考核制度、监察制度等,都是在这一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从唐代的实例来看,价值观的养成是有成效的。直到中唐以后,白居易还说:“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这种影响力清晰地体现在制度上,也反映了价值观的稳固。

《唐律》对于官员没有恪尽职责的各种行为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如何、违反规定的程度以及受到的刑事处分都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规章自然就要有监督,唐朝建立起了垂直有效的监察制度,御史台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且朝廷对御史选任非常重视,其有权直接弹劾包括宰相和御史台长官在内各级官员,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无须向地方长官通报。

此外唐代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勾检。勾检制度涵盖全国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每旬、每月、每季、每年都有勾检。这对于提高官员工作效率和管理公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随时纠正错漏。严格来看,勾检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个部分,但又有着较为独特的工作形式,是治理懒政官员十分的有效方法……

一想到法律,赵就不止是脑袋疼了,而是脑瓜仁都疼。因为至今大宋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典,且极为混乱。加上蒙元入侵各种典籍丧失殆尽,毕竟战乱之时逃命是第一位的,没有谁还想着带着那些沉重又‘无用’的书籍。这就导致行朝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大家都是根据惯例,或是散乱的条文来行事,毕竟没有谁能将诸多的条文都记住。

在生死存亡之际,也没有人去顾虑这么多。行朝也就成了上头怎么说,下头便怎么做。而一旦起了争执,也无据可查,你说典律中有此规定,我说没有,可又查无实据,都成无头官司。到琼州后,赵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曾想重新编撰,可此事做起来不是一句话就能办到的,而是一项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据形势变化出台些临时管理办法。

所以如今比较完整的律法,只有赵主持修订的军法,对军中各项事务做了完整的阐述和详细的规定,但按照传统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暂行规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则仍处于自行其事的状态,可以说十分混乱。不过大宋朝的律法向来如此,大家似乎也习以为常,只是他自己麻烦些,打起官司来都得找他来裁决。

严格的来说,大宋朝根本就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而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因此《宋刑统》成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编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时、因事的不同而颁布的。将这些全部作为法律实施,其中不免又重复或是矛盾,更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依然参照执行,恐怕自己都打起来了,不乱才怪。

本来赵准备在进入临安后,商议国是时将敕作为一件大事来做,以统一国家的法令,却被‘休养’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问题,他觉得应该尽快实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划定两者间的关系;二者官员也不必因为不知法令而无法视事,从而减少对胥吏的依赖;三者通过律法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不过赵也明白制定、修改法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现代从提出议案到实施都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何况在古代。而让他烦恼的是修订法律自己还说了不算,虽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条并均以皇帝名义颁行天下,而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

千万不要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朝廷有专门负责修订、汇编法律的机关,叫做“详定编敕所”。编敕所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在编敕过程中,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

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所有人都可以到衙门投书提出合理化建议,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最后,法典经皇帝批准,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