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郡县征兵制是以郡县为单位,凡是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子,一般是15岁至60岁,都要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在紧急的时候,“悉五尺(13岁)至六十”均得征发,有时成年女子也被征发以助军。
战国时,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组建了数目不同的精锐部队。
为保证这支部队的素质,有些国还采取召募精壮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训练的方法,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上述召募制是与普遍实行的征兵制同时并行的。
其次是军队编制和兵种。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军队的编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管仲组建齐国军队时,以“作内政而寄军令”为基本原则,以“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
为具体内容,把社会组织作为军队编制的依据,使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即所谓“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
这样将地缘的行政的组织与军事编管高度结合起来,可以使官兵之间、兵兵之间互知根底短长,可以人尽其才,有效地发挥互助和互相监督的作用,赏罚易于公平,这在当时对于巩固军伍、加强战斗力、便于管理,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
因此总体说来,基本上还是“寓兵于农”和“兵农合一”的编组形式。
以卒伍为基本军事编制单位,是春秋战国军队编制的共同点,同时,还有适合于作战的战斗编制,如“战车之制”。
通常以一辆战车配备甲士10人,步卒20人,车上主力3人,执矛者居右,执弓者居左,御者居中,驷马驾车,余者为预备和护从。
春秋战国时出现了许多新的兵种,如楚、吴、越等国有水军,在一支船上配备弓、戈、戟、剑、盾等不同武器装备的战士和专门的划船手。
后来还发展起可以独立作战的骑兵以及专门攻坚的云梯兵和弹石兵,增加了兵种,扩大了作战范因。
这些兵种的“装备、编成、编制、战斗和战略,首先依赖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和交通状况”,并且随着战争经验的丰富,继续得到发展完善。
如秦国商鞅变法,以什伍为基本单位,实行连坐,“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也就是说,以编伍配合军功,并且实行连坐赏罚,以发挥每个编组的最大战斗力。
同时还进行军事行政和管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军队的行政建置和管理,在每一级编制内都设有军官主管军事行政事务,以实行层层控制。
当发生战事时,君主命将出征,主管将领在一定程度上有指挥和管理所部的权力。
但是这种权力是很有限的,君主们总怕军权旁落,总是尽可能把持着军队的调动部署权。
在战国时,军队的调动以君主行文命令为准,并必须根据调兵的凭信——兵符行事。
兵符,亦称甲兵之符或虎符,其状为伏虎形,一分为二,以样相合,上有铭文,右半存君主处,左半颁发给将领。
凡调动军队50人以上,必须有玉符会合将领左半符,并以文书指令为准。
所以,魏国信陵君救赵时,首先窃得深藏在魏王宫中的半个虎符,然后又假造文书才取得将军晋鄙所率的8万军队的指挥权,解了赵国之围。
为了加强对军队的管理,各国还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军事刑罚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刑罚等级。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死刑中又区分为杀、戮、斩、枭首、车裂、灭族等不同种类。
肉刑则有鞭、抶、墨、贯耳等差别;财产刑也有赎、罚、没等差别;自由刑有沦为徒隶、鬻其妻儿等差别;流刑有近、远、边、戍等差别。
此外,还有一套名目繁多、规定严格的军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军法体系,在军事刑罚的执行上,上一级将领对下级军官和士卒有权实行肉刑以下的处罚,然后报主要将领备案;死刑要上报君主核准。
在战场上,统兵将领握有对一般军人的生杀大权,可以执行斩首以下的死刑,对于地位较高的军官,要押解回京,候君主裁决,对于战败、逃跑、叛变、降敌等严重犯罪者则可以就地处置,事后再报告君主。
这套军事刑罚管理体系,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持军队纪律、提高军队素质、保证战争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
此外还包括军事理论的发展。
要知道在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战争规模日益扩大,战争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产生了许多专门指挥作战的将帅以及专门研究军事的理论家,他们著书立说,不仅对当时的战争有指导意义,而且也丰富了我国的军事学术史,并且直接影响以后的军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像是据《汉书》卷30《艺文志》所载:“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这35家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
《艺文志》收兵书53家,790篇,图43卷,还包括部分秦汉的著作。
这53家又分为“权谋”、“阴阳”、“形势”、“技巧”四大类。
“权谋者,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
“形势者,雷动风举,后发而先至,离合背乡,变化无常,以轻疾制敌者也”。
“阴阳者,顺时而发,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鬼神而为助者也”。
“技功者,习手足,便器械,积机关,以立攻守之胜者也”。
诸家的理论大多是对当时实战战例的总结和军事策略研究的结晶,而且相互兼容并蓄,大大的丰富了我国古代的军事理论。
其中影响较深的、至今尚流传不衰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等兵书,今天仍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受到中外军事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比较值得称道的就是法律制度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军事发展的需要,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先后出现并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罚等级和程序。
在保证君主巢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体系。
首先是法规,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
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法经》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的设置基础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应为囚)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财产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区别。
自由刑除剥夺自由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隶臣妾)、城旦(施过黥、劓刑的工徒)、舂(施过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过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过刑的女徒)、司寇(强制劳作)等。
流刑分为迁(全家迁徙)、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区别。
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轻重,参考其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罚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
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卫(商君),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
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
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
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
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
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
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重用。
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业、实现抱负的可行捷径,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
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引起许多国君的重视,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筑黄金台,“士争凑燕”。使“燕国殷富”。
各国“设官职,陈爵禄,而土自至”。
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业绩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功授官。
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
至秦商秧变法后,更明确规定了军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
在云梦秦简中有“葆子”这一名词,奏简整理小组认为与汉代的“任子”一样,虽然目前尚有争议,但从秦简中所见爵位世袭和《史记》所载“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王翦之子责、孙离也因家世为官的情况来看,这种荫子制度应是比较普遍的。
至于等级和俸禄的话。
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根据等级裂土分封,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并且世袭罔替。
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
官僚等级制度源于世卿世禄制,但又有所不同。
充当官吏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但已经不是世袭,他们“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
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
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他们的命运”,在官僚等级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罢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为标准,而是改以实物作为支付的手段。
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官吏的俸禄和等级基本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列国计量单位主要有石、盆、钟、担、斗、斛等,以不同的重量来划分等级,如秦、燕等国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级差。
在以粮食作为俸禄支付的同时,对一些功高位重的人还要增加土地(食邑)的租税收入(即封君制度,除部分封君的食邑可以世袭以外,大部分在离职以后要收回)和一定数目的货币,如年俸黄金百镒、十镒、百金、千金等。
有关这些粮食和货币支付的等级、数额、级差等均已逐渐形成一定的制度。
以及考课和奖惩。
天因为下政务纷繁,由大小官吏分级分职处理,君主则高踞于上而驾驭操纵之,为了对下实行有效控制,“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于是逐渐建立和健全了考课和奖惩制度。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当时实行的年终考评制度,也称为“上计”,即群臣在年终时,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诸如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日、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写在木卷上汇编成簿册,称为“计簿”。
从秋天开始,基层官吏开始向上级官吏送交簿册,接受考核。
成绩优者,上级官长给予褒桨;成绩劣者,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责。
然后,上级官长再将各基层的簿册整理汇编成册,并将所属官吏政绩优劣和赏罚意见也编人册内上报,以供君主审核并实行奖惩。
一般地方郡一级长官和中央卿一级长官是簿册的最终汇集者,由他们直接呈送给君主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作为“百官之长”的“相”来协助进行。
在考核中区别优劣,优者奖赏金银、增加食邑以至升迁官职;劣者降免职务,甚至施行处分直到刑罚。
随着考课制度的完善,有时也给有过失的官员以将功补过的机会,所谓“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即根据三次考课的平均成绩进行赏罚,以示审慎。
以后在上计过程中,又增加了主要长官应向君主推荐人才的内容,按照不同的级别规定可以推荐的人数,其目的是为了及时选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有用之才。
这是因为君主认为主官们对自己的属吏应有具体的了解,其推荐意见具有较大的可信性。
为使推荐者认真负责和保证被荐举人才名符其实,后来还普遍推行推荐者与被推荐者有连坐关系的做法,“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
可见,当时的上计制度已经粗具规模,包括考课、奖惩、人事升黜任免、人才推荐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定期沟通上下政务的比较固定的办法。
当然,还有封君和赐爵制。
因为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世卿世禄制的封君和赐爵制。
例如,晋文公重耳,“赏从之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赵简子赵秧也曾以“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奖励将士,激发各阶层人士奋发立功。
战国时,仅食租税的封君制得以确立,据统计,战国时的封君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齐4人,楚18人,赵26人,魏19人,韩7人,燕5人。
从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来看,主要是“臣之能谋励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当时的封君虽然以功勋为主,但“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
这说明以宗亲姻亲关系而跻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数,两者是并存的。
赐爵制在战国时已经普遍实行,集大成者是秦商秧变法后实行的“二十等爵制”,也称为“军功爵制”,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级制度,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
爵制还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爵可以为官,官爵基本一致,并享有本爵所规定享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
兹列秦赐爵制如下:
1.公士言有爵命,异于士卒,为国君列士,有爵之步卒。
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车(一说为步卒)。
3.簪袅以组带饰马,御驷马者。
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车为车右。
5.大夫列位从大夫,主一车,属36人,在车左。
6.官大夫加官示尊,领车马。
7.公大夫加公示尊,领行伍兵。
8.公乘得乘公家之车。
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为官长、将率,有税邑300家。
10.左庶长为众列之长。
11.右庶长
12.左更主领更卒,部其役使。
13.中更
14.右更
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
16.大上造有赐邑300家,赐税300家。
17.驷车庶长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
18.大庶长更尊,为大将军。将庶人、更卒。
19.关内侯有侯号,无国邑而后京师。
20.列侯一为彻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国邑。
为了保证赐爵制的顺利实行,秦国还设有管理爵制的专门机构——主爵中尉,可见这项制度是十分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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